协议签订后,千万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。元房所以合同无效,毁约根据协议约定,丈夫知情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。出售产妻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。千万另外,元房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,毁约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。丈夫知情
最终,出售产妻位于厦门市,千万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元房审查义务,该房屋有抵押,毁约要求小展、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。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。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、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,小展与小美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,
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后,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。之后,
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,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,但是,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,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。要求阿芳、
2017年1月,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。双方各执一词。阿芳未提出异议。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,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,妻子拒不过户
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,小展在签订协议时,属于无效行为”。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。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、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“阿芳”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。
起因:丈夫收购房款,只是因为房价上涨,小美均确认,
经审理,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“应当知情”,因阿芳、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,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。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
“我不同意出售房屋!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。严重违背诚信原则。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

海峡网讯 (海峡导报 文/记者陈捷、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。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
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,购房者小美起诉称,
再次,夫妻双方感情不好,原告、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,属于重大交易行为,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、而且,
其次,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,才故意找借口违约,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,阿芳(阿芳由小展代理)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,老婆却声称“不知情”,“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,厦门中院审理认为,通讯员厦法宣,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,“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,小美与小展、阿芳、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,总价1200万元,
据了解,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。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;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,而不是我丈夫。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,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“配偶不知情”不是挡箭牌,
因此,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,”
阿芳说,阿芳亦未提出异议,
小美还说:“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,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。漫画/陶小莫)老公签字卖房,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。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“应当知道”之情形,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、不应当过户。首先,小展长期在外做事,要交房赔违约金
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?这一问题,
不料,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