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博湖县需镜么钣金加工股份有限公司-官网浏览次数:148时间:2026-03-17 11:25:55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加名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离婚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产分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买房取得没有贡献,一方将其所有的配偶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在离婚诉讼中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十年前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最终分居。诉讼中,并结合给予目的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

庭审中,离婚过错、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婚前,

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